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试行)(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试行规程)
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试行规程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家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政策,促进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的合理收取和使用,维护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力企业、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授权代征单位等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单位,含收取的各项费用、补偿金、赔偿金等非税收入。
第三条 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种合法形式所收取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电费、储能服务费、配网服务费等各项收费。
第四条 各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收费管理职责,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和岗位责任制,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
第二部分:收费管理
第五条 各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周期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便利、高效的原则,开展收费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基本标准,确定各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各自经营场所、单位网站、报刊上,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制定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收与管理规程,建立收费票据系统,做到账实相符、票贴相符、报表相符。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检查与整改制度。定期对各收费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并制定整改措施,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司法责任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部分:执法监督
第九条 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对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单位的收费工作,帮助其保证收支平衡,惩罚违规行为和行动。
第十一条 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抽查,有关部门有权要求其提供与收费有关的文件、账册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政府监管部门对不履行收费缴款及有关义务的单位进行处理,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停业务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开展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按照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各单位应当认真遵守本规程。